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实施意见
吉财采购[2017]992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级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依法治省实施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面构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的原则。将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和监管的全过程。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抓住关键环节、重点岗位和风险事项,实施严格管理、重点防控。二是坚持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的原则。细化采购流程,合理安排分工,使不同业务岗位、不同工作环节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提高采购效能。三是坚持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原则。对每个岗位因权定责,权责对应,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做到有错必纠、失责必惩。
(三)工作目标。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应通过“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确定采购岗位、采购流程、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健全执行、监督、防控、问责机制,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二、建立管采分离、职责清晰的工作机制
(一)强化采购人的采购主体责任。采购人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和采购结果评价,依法答复供应商询问,处理供应商质疑,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和监督检查工作等,加强采购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
(二)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依法代理责任。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为其代理的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协助和配合供应商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工作等。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认真审核,对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存在的指定或隐性指定品牌及供应商等倾向性问题,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及时与采购人沟通,予以纠正。在组织评标过程中,如发现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等进行评标的,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评审行为,应及时进行正确的解释和纠偏。
(三)落实预算主管单位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预算主管单位应按照归口管理要求,明确监管层级,建立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所属单位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报经预算主管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预算主管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强化财政、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责任。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做好日常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咨询答疑的同时,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审计机关应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三、建立机构分设、职能分离的制衡机制
(一)采购人应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并按照采购前、采购中和采购后三个阶段设立不相容岗位。采购前岗位职责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拟定政府采购需求、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和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中岗位职责包括采购文件论证、采购信息公告、开标评标活动、中标(成交)结果确认及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后岗位职责包括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设备安装调试、采购结果评价、询问质疑答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等。岗位设置应实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审核相分离、采购文件准备与复核相分离、项目验收与资产管理相分离、合同执行与监督检查相分离,建立预算编制、采购组织、资产管理、财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之间的沟通制衡机制。如因人员编制不足等原因无法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可采取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监督检查等方法代替。
(二)集中采购机构应按代理业务承接、组织开标评标、抽取评审专家、合同签订与执行等设立不相容岗位。代理业务承接岗位包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与采购人沟通采购需求、编写采购文件、专家论证、答复供应商询问及质疑、协助处理供应商投诉等。组织开标评标岗位包括发布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编写评标活动纪要等。合同签订与执行岗位包括组织签订合同、合同公告、项目验收公告等。岗位设置应实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包括编写采购文件与组织开标评标相分离、组织开标评标与抽取专家相分离、集中采购机构人员只负责评标的组织工作,与评标委员会相分离,集中采购机构人员只负责合同订立和执行的协调工作,与采购合同执行相分离等。
(三)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的初审、复审和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的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等设立不相容岗位。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应做好证据审查,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应通过集体会商和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四、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一)规范采购文件的编制和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集中采购机构发现采购人设定的采购需求、技术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分标准等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问题,应建议采购人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发出后,供应商对采购人设定的采购需求等事项提出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并承担由此导致采购延迟以及其他责任。如供应商仍认为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由集中采购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论证,采购人根据论证结果编制招标文件。
(二)规范开标活动。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三)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除特殊情况外统一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选择与采购内容相一致或密切相关的专业类别。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四)规范评标活动。评标工作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
(五)规范评标结果公告。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五、建立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回避制度。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予以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等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和完善保密制度。采购人应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与相关供应商和集中采购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及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样品等,确定专人保管。采购人领取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副本)及评标报告等文件也要封存保管。采购人、评审专家和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信息和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采购人、评审专家和集中采购机构人员故意泄露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给特定的供应商,鼓动唆使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无理由质疑、投诉的,属于违规行为,涉及利益输送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建立限时办结制度。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更正公告、单一来源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签订、合同公告和备案、询问质疑答复、投诉处理、违法失信行为公告、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执行等有时间要求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四)建立轮岗交流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建立轮岗交流制度,风险等级高的岗位缩短轮岗年限。明确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各阶段的负责人,建立和实施采购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六、强化内部控制管理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领导,结合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要求,准确把握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规律,强化制度约束,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二)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抓紧梳理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内部职责,工作流程和风险点,确定具体的内设机构及人员,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形成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三)强化监督管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将日常评价与重点监督、内部分析与外部评价有机的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财政部门将把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监督管理。
(四)加强队伍建设。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使其全面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逐步建设一支懂政策、守法纪、会管理的政府采购干部队伍,推动我省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社会代理机构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