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06-02浏览次数:

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采购[2014]465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对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制定了工作规范。为使我省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其相衔接,确保该办法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采购文件发售时间问题。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关于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组成问题。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三、关于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问题。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通过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在省级供应商库建立完备之前,暂不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关于单一来源采购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向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公示申请,由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织补充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书面通知异议供应商。采购人应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五、关于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问题。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可由采购人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由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根据质量、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编写评审报告。

六、关于成交结果的公告问题。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七、关于交纳保证金的问题。供应商交纳的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请按本通知执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下载查询。

 

 

                           0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