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
交易规则的通知
吉财采购〔2024〕970号
各省级预算主管单位,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支出管理,提高小额零星、多频次采购执行效率,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城交易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采购规则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同一品目或类别全年累计采购额度未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未订立框架协议的,全部在电子商城执行。同一品目或类别全年累计采购额度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订立框架协议的品目,各级预算单位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授予方式,统一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框架协议专区开展采购活动,具体执行要求由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确定。
公务用车采购,以及车辆维修和保养、加油、保险服务采购,继续按照《关于规范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采购〔2023〕832号)执行。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同一品目或类别全年累计采购额度未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自行开展采购活动。
二、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电子商城商品价格管理,省财政厅将通过价格监测系统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区商品成交价格监管,发现价格明显高出市场均价的,将严肃处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电子商城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规性审核管理。二是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电子商城采购工作,做好用户账号、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三是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综合考虑商品价格、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合理选用电子商城交易方式,形成充分竞争,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