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吉财采购〔2024〕854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长春新区财政局、梅河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省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促进各类经营主体方便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要求,现就持续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
(一)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各级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支持中小企业获得更多政府采购合同订单。
二、提高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效率
(二)加快采购项目资金支付进度。各级预算单位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可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三)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示、备案。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可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效率。
三、加大政府采购金融支持力度
(四)持续加强政府采购数字金融服务。联合省金控集团继续扩大政府采购数字金融服务业务范畴,依托吉林省政府采购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在现有政采合同贷、政采流水贷、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4款线上普惠金融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保险业务,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数字金融服务业务,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更加有力精准有效的政策支持。
四、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五)加快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各地区要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的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学习试点地区经验,加快建设本地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平台,尽快构建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一张网”,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各环节的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推进各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全流程在线“不见面”采购,“一次都不用跑”,真正实现政府采购“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应用水平。
五、着力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效
(六)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吉林省政府采购实务操作工作指南(1.0版)》,为政府采购活动各相关方提供指引和参考。制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指引标准文本》,将其嵌入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并将预算单位需求管理情况纳入财政预算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等需求标准和文本标准,提高政府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编制质量,推动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七)积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系统“统采分签”功能,通过自愿联合、带量采购方式,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积极推进区域协作,指导省政府采购中心参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框架协议联合征集活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共享采购成果,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六、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八)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要求,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大对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等违法行为查处惩戒力度,统一处罚标准,对情节严重或发现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形成有效震慑。
(九)修订《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问题清单》。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最新出台的制度文件要求,结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修订补充常见问题清单,形成《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问题清单(2024年版)》。分类总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政府采购主体常见违法违规问题,明确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增强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依法采购意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十)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全过程公开。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实现从政府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结果的全过程信息一站式公开,持续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政府采购作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领域之一,对打造我省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单位要把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举措,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促进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8日